
【基本案情】
A和B为朋友,2010年11月1日,A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帮B偿还信用卡,后续B还了A一部分钱,还剩25000元未还。因此,B向A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B向A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B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2026年1月12日,A将B诉至嵩明法院,要求归还25000元借款。B则提出,A的主张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B的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并未写明还款时间,借款时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也未提出要求被告还款的宽限时间,应当适用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的法律规定,因此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A起诉之日起算,该案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对B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判决:由被告B自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延。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若出借人长时间未主张权利,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催收凭证,避免因时间久远、证据缺失而陷入被动;借款人也应诚信履约,切莫以“未约定还款期限”为由,忽视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