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7月10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合同。李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也未提出异议。
2025年7月28日,即合同到期后的第18天,公司向李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表示:“你的劳动合同已届满,公司不再续签,将依法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主张:“我从未收到合同文本,根本不知道合同何时到期。公司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先申请了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鄂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劳动合同于7月10日到期,公司于7月28日送达终止通知,符合上述规定,系合法终止劳动关系,而非违法解除。
第二、关于未交付合同文本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未收到合同文本而遭受实际损失,且该程序瑕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法定情形,不能据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不少劳动者会产生疑问:法院认定公司终止行为合法,是否意味着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案中,甲公司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制度:
违法解除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是对企业违法用工行为的惩戒,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经济补偿金属于保障性补助,主要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法解除等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工终结场景,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障。
那么,二者能否同时主张?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