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张某(女)相识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生育女儿小涵、儿子小乐后,在2013年离开陈某与两个孩子,外出打工,再也没有回家,小涵与小乐跟随父亲陈某生活至今。现小涵已年满十八周岁,小乐正读初中三年级。陈某认为张某未尽到母亲责任,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张某称,自己现在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小孩,与公婆一起居住,无固定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其非婚生子女小涵、小乐的母亲,自2013年与陈某分居时起未直接抚养两个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应承担抚养费用。张某无固定工作单位,现属于居家状态,且有另一小孩需要抚养,结合小涵、小乐实际需要和张某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张某按每人每月各400元,补偿小涵、小乐2014年至2025年抚养费共计 113600 元。因小涵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小乐尚未满十八周岁,张某需继续支付小乐抚养费期限至小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院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的义务。父母分开后,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经济困难、没有收入等为由拒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