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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官现身解答刑法“第二十条”
信息来源:湖北普法 | 发布时间:2024-03-01 08:03

近日,张艺谋新作《第二十条》在各大影院热映。该片片名取自刑法“第二十条”,讲述的是关于“正当防卫”法条背后的公理人情。

《第二十条》不仅是一部法律题材的电影,更是一部属于每个人的生活片,会影响一个人的是非观和正义感。影片讲述的案例故事看似遥远,却可能发生在每一个市民群众身上。

遇到什么样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防卫尺度要如何把握?220日,极目新闻记者邀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莉进行解读。

随着影片热映,“正当防卫”成为热议的话题。刑法“第二十条”包含哪些内容?

王莉:电影《第二十条》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刑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影片高度还原了检察官的办案过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是什么,难在哪里?

王莉:从法条字面意义理解,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是正确认定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事实,包括:防卫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防卫对象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正在进行中。该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防卫结果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除了针对几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其他正当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成立防卫过当,仍然需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尤其对于出现伤害结果的案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及互殴或者伤害的界限,对于很多检察官而言都是一个难题,其中一个难点就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影片中,韩明为了说服张贵生放弃上访,拿出案发时的视频录像一帧帧进行分析解读,认定张贵生与“咸猪手”的打斗从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互殴,甚至是故意伤害。此时的韩明,站在事后的角度,以理性冷静局外人的视角,围绕暴力升级的时间点将整体案件割裂进行分析。虽然他参考了很多既往判例,对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好像也符合法条规定,但却没有做好对法理情的兼顾。

由此可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要求我们不能站在事后的角度,去分析和判断防卫人的行为动机和主观目的,不能割裂案发原因和自然演进过程将整体案件切片看待,不能简单以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重于不法侵害造成的后果就排除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而应当把自己代入现场、代入当事人的角色,综合案件起因、案发具体环境、矛盾激化过程、双方力量差异、行为人一贯表现等方面,作出客观全面、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断。

“第二十条”为何被称作是沉睡条款?激活它有什么现实意义?

王莉: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长期以来,有人把刑法第二十条称为沉睡条款,原因是多方面的。

具体来说,刑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与互殴等情形争议较大。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往往事实证据比较复杂,有的案件因为案发环境突发混乱,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比较复杂,相当部分的案件还缺少客观性证据。受传统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惯例影响,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可能会承担司法责任追究的风险,导致司法人员不敢适用。

另外,“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观念和舆论环境常常会对办案人员产生影响和压力。影片中,刘家堵门闹事施压,就是典型事例。

2018年以来,在最高检直接指导下办理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激活了这一沉睡多年的条款,使其保障人民权益的功能得以彰显。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20年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切实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正当防卫条款的激活,一方面坚定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信念。进一步在社会上树立了法律正义的高大形象,改变了人们对尊法守法的消极看法,让老百姓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能勇敢地站出来自卫和保护他人。另一方面为司法实践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检察人员逐渐摒弃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惯性的影响,坚持法理情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被打后是不是还手就算斗殴,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在哪里?

王莉: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是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的关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规定,在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如果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当然,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王莉:当公民遇到轻微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理性平和的方式,报警或者寻求基层组织的帮助来解决。如果遇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采取必要的自我防卫措施自救,或者通过大声呼救,让周围群众共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事后一定要报警,保留好必要证据,尽量保护好现场。

现实中,路见不平出手相救,少数人因此惹上了官司。作为司法工作者,如何以“如我在诉”的心态,避免让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

王莉:1848年,德国学者贝尔纳提出“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在最高检指导办理昆山反杀案等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后,20193月,最高检在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提出弘扬了社会正气,保障了人权,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社会鼓励见义勇为,作为司法人员应当积极回应民众的呼声。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我们必须摒弃冷漠的价值评判和机械的利益衡量,坚持在兼顾法理情的综合考量中认定正当防卫。让人们知道,其实专业追求和朴素正义之间的距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远,并且只有当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的专业追求与公众的关切及其朴素正义观契合时,我们才真正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实现了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湖北检察系统在办理“正当防卫”类案件时,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莉:电影中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些年,这句话逐渐成为司法人员的座右铭。在司法实践中,湖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开展大研讨大学习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贯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依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202011月,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办理的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入选其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准确界分相互斗殴和正当防卫。该案的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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