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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为骗征迁款“假”结婚,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信息来源:湖北普法 | 发布时间:2024-01-17 14:13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的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为获取更多房屋征迁利益,与妻子蔡某协议离异分户。之后蔡某微信联系孙某,二人商议由孙某与杨某登记结婚,以杨某再婚妻子身份再多分得房屋征迁款和人头还建面积,待房屋还建面积和房屋征迁款补偿到位后,付给孙某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202217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在首次见面的当日即在襄阳某区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或互负夫妻义务。然而,拆迁工作并未如期推进,蔡某与孙某因报酬给付之事发生纠纷。原告杨某随即向襄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前并不相识,认识当日即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无婚前基础,且婚后二人没有同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责任,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更遑论存在夫妻感情。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以谋取征迁房屋补偿利益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相违背。原告杨某请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孙某抗辩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商定报酬的意见,于法不符,严重违背事实,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杨某与孙某离婚。

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拆迁项目建设指挥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重新对杨某、孙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核签订。近日,襄城区人民法院收到了建设指挥部的《回复函》,已对杨某、孙某签订的补偿协议重新审核签订。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由于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可观,不少人为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选择“假结婚”。实际上,“假结婚”也是双方自愿且经过合法程序确认的婚姻,从法律层面来说合法有效。之所以说它“假”,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结婚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目的。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会签订关于财产分配的相关协议或者约定支付报酬。由于结婚、离婚是属于涉及人身属性、身份关系变化的重要事件,不得以买卖等方式进行,故签订该类协议属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在此,法官提示,婚姻是神圣的,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慎办理婚姻关系缔结和解除手续,切勿钻制度的空子,自陷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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