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2019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调整为每人每月670元。县(市)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调整为每人每年570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4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1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69元。县(市)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4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55元。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4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1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69元。县(市)为每人每月14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4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55元。
(三)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47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71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276元。县(市)为每人每月2121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4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276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9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4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2490元。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11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4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690元。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2722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4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5312元。
五、孤儿供养标准
中心城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44元,县(市)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52元,全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维持2018年标准不变,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7倍确定。
此标准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2019年4月4日